經過幾十年的發展,城市照明從“亮、彩、跳”的照明規劃建設理念,初步形成了亮度、色彩和跳變的概念,之后逐漸發展和歸納為照明亮度、照明光色、動態變化三個要素。
城市照明的這三個要素,在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方面的應用方式、范圍是有明顯區別的。
一、照明亮度
城市照明亮度的評價采取亮度或照度指標結合的方式,照明亮度應執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,并依據照明對象的功能進行亮度分級。城市功能照明的亮(照)度范圍相對固定,差距較小,比如在5~50 lx,而城市景觀照明的亮(照)度范圍比較大,從幾個lx到幾百甚至上千lx。
客觀地講,由于一些景觀照明載體局部的表現需要,必須提高照明光源的亮度。前提是:
1、不造成能源浪費,
2、不造成光的污染,
3、不影響照明效果,
4、不超指標(LPD值)規定。
在控制照明能耗的情況下,當然是“越亮越好”。這標志著光源性能的改善和光效的提高。因此,對提高亮度的問題需要具體區別對待。
二、照明光色
照明光色應符合城市色彩規劃和城市地域特色,根據照明對象的功能特征和使用場所確定。燈光色彩運用要簡潔而不單調,豐富而不雜亂;在突出主色調的前提下,在適當的范圍和場所使用彩色光進行點綴,以增加景觀照明的觀賞性。與城市功能照明不同,彩色光的合理應用恰恰體現了城市景觀照明的特點。在反對城市景觀照明建設中片面追求多色彩的同時,也應當注意防止城市景觀照明色彩的枯燥和單調。有一種固執地、不分場合地偏好或者厭棄某種照明光源色彩(比如綠色、藍色等等)的觀點。對此筆者認為,照明光源的色彩本身并不存在好壞之分,問題在于光源的設置是否適合環境氛圍,是否符合市民游客的觀賞習俗。每一種照明光源的不同色彩,都有其適用的范圍和場所。
三、動態變化
燈光動態效果要適度而有節奏。要根據不同環境場所的功能特征確定動態或靜態照明方式,以增強景觀照明的表現力和觀賞性,營造平時和節日不同的景觀照明氛圍。比如,在商業街、餐飲業、娛樂場所等處,可適當設置動態變化的景觀照明設施,而在居住區、辦公區、交通區等場所,則不宜設置動態變化的照明光源,以防止和減少光的干擾和污染。